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本人持《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但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创业、入伍等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
(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符合条件的新生,可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由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并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交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审查通过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本人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学习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应当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予以重修。
研究生课程考核允许重修或重考一次,计入最高成绩,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一)课程成绩低于45分;
(二)无故旷考;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提供学习证明。继续学习时成绩有效。
已获得相应学历相同课程的学分,提供相应的学习证明,经研究生学院认定,免修该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修满相应学科所要求的学分,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研究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指导教师及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五)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正常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含推荐免试、单独招考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应当予以退学的;
(六)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及培养单位同意,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拟转入学校审核通过,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年。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研究生因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由本人申请休学并经学校批准的;
(四)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医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三)休学研究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变更;
(五)休学研究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2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研究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研究生的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退学,由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定向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4年,具体以学科培养方案为准,最短学习年限3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学);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最短学习年限2年,最长学习年限4年(含休学);非全日制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经批准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在上述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适当延长。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办理延期手续。研究生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过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学位申请。
第三十一条 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博士学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法定效力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生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禁止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依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