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防治学术不端,推动学术创新,营造优良学风,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人〔200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2016〕第40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编在册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基本准则: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五条 从事科学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时,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以下学术道德要求:
(一)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个成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评价、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七)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八)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石家庄铁道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九)在联合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过程中,使用合作人成果须征得本人同意,不得代替签字;
(十)依托我校科研平台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不得故意藏匿、隐瞒,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十一)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学术论文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十二)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不得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或进行论文买卖;
(十三)在科学研究中,必须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试验记录、实验报告由实验室或课题组保存;
(十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七)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的行为;
(八)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研究团队有关保密的规定与要求,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
(十)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学术研究、不遵循伦理道德(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学术研究的;
(十一)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把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人员的学术诚信记录档案,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活动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及相关事宜的咨询、调查、认定等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 举报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提供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在接到举报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举报人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
第十六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认定的相关工作。
自受理之日起,专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的具体内容成立调查组,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专委会可根据证据材料直接做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组应当由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七条 调查组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调查实行回避制。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理由证明调查组成员或相关人员不宜参加调查或评议的,可以向专委会提出回避申请,专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调查组调查的主要事项及方式:
(一)约谈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被调查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二)要求被举报人提交对应性的申辩材料;
(三)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必要时对第三方提供的签字确认的旁证材料进行调查;
(四)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等。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结束调查。经调查认定为恶意诬告的,应按有关程序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一般应当自进入正式调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意见,向专委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应当在接到调查组调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将认定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
第二十六条 调查过程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保存5年以上。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应处以记大过及以上的处分;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条 在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前,一切资料和认定情况均应保密,有关人员不得泄露。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学风建设专栏,将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来我校访问、进修的教师,在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修订)》(石铁大校科〔2013〕200号) 自行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