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石家庄铁道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与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决定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如下:
(一) 警告,6个月;
(二) 严重警告,8个月;
(三) 记过,10个月;
(四) 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系、所)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学生在校时间不足半年的,处分期限以学生到离校的时间为限;学生处分期间休学的,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或者从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违纪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的;
(二) 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三)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主动说明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它从轻情节的。
对免予处分的学生,可以采取口头批评教育和书面通报等处理形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 同时违反两项(含)以上违纪处分条款的;
(三) 累计两次(含)以上受到处分的;
(四)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和工作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和负主要责任的;
(七)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其它加重情节的。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及其他权益。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社会稳定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组织、参与非法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出版、复制、传播、贩卖非法刊物及音像制品等从事违法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从事和参与非法传播宗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在涉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或者参加变相传销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从事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的;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以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为作案的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藏的,与作案的同论;
(五)偷窃或私刻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或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窃公共图书,价值1000元以下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价值1000元到2000元之间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盗窃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采取各种方式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瓜分奖助资金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采取各种方式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瓜分集体经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数退还的,可酌情从轻处分;不退还或退还不全的,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评估价值低于(含)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评估价值超过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明、证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打架斗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或其他方式侮辱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至伤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群架组织者和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使用器械打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节 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行为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阅卷教师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6.其他情况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第二次作弊行为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剽窃、抄袭、私自转让学校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在网络课程学习中使用刷课软件、由他人代替学习或代替他人学习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等学业考核资料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4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2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楼、实验室和图书馆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考试答案、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考察、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扰乱校园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其他人、性骚扰以及其它侵犯他人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在非开放时间私自进入游泳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擅自举办募捐,以及收取各种活动经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因成绩评定、评奖、就业、处分等原因,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煽动罢餐、罢课、闹事等其它扰乱学校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驾驶交通工具,在建筑物、树木、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擅自移动公用设施改变其用途,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十)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擅自组织订票、学生旅游、日租房等经营性活动,经劝阻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二)拒不执行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的决定、通知等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章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滞留,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反公寓规定,晚归、夜不归宿,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网线、电线,经劝阻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饲养宠物或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公共卫生,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应当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窃取、破坏他人或公共信息系统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发布威胁、侮辱他人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信息的;发布和散布诋毁党和国家言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处分学生应当以经过调查核实的违纪事实为根据。知晓学生违纪事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在校内违纪,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所)及教务处、安全工作处、后勤集团等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形成书面“调查综合报告”;“调查综合报告”一般应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过程,调查结果,证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处分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调查综合报告”移送、保存;
(三)学生在校外违法、违纪,由安全工作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法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调查综合报告”,分别送交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和违法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所);
(四)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所)在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处(研究生学院);
(五)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系、所)和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六)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应当以听证方式查明情况的,应当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
(七)听证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学院(系、所)、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律顾问、辅导员、学生参加;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拟处分意见的学院(系、所)、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辩理由;
3、审查核实证据。
听证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笔录》,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九) 提出拟处分意见的学院(系、所)、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应当按照听证查明的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1、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本条第九款、第十款做出处分决定或提请审查决定;
2、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
3、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变更;
4、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分。
(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所在学院(系、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十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所在学院(系、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并送达学生本人;
(十三) 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生效。处分决定书要及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在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辅导员和2名学生代表签字证明,口头向其宣读决定书,宣读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纪事实及其证明材料;
(二)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或者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笔录;
(三)调查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学生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五)处分决定送达材料。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行文,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生效;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本科学生处分决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学习证明;处分决定生效起 10个工作日内,学生需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注销学生学籍,将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解除处分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申请处分解除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处分期间,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的;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系、所)提交本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二) 学院(系、所)审查。接到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学生所在学院(系、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通过听取辅导员意见、学生代表意见或处分学生所在班级民主测评等方式,审核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形成解除处分书面材料,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 学校决定。学生处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辅导员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的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石铁大校学2014【3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