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石家庄铁道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设在学校法制办。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九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和其他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学生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申诉开始处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诉开始处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诉处理终结前提出。学生的回避申请应当向学校法制办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学校法制办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

学校法制办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学校法制办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法制办公室(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学生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申诉处理结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无法送交的,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同时在校内公告栏和学生处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听证请求,由申诉委员会决定召开听证会;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举行应提前3天予以公示(涉及个人隐私事项者除外)。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设记录员2名,其职责是:

(一)听证开始前,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2名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独立进行笔录;

(三)协助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或学校代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