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规范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中各环节,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培养目标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
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 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必备的实验技能;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和撰写外文论文的基础;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有健康的体魄和较好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硕士生在校学习期限为2至4年(含休学)。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四条 硕士生培养方案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各学科(领域)要广泛征求导师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认真组织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培养方案应体现硕士生业务上的培养目标,其研究方向应考虑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并结合本学科(领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科学、规范,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还应注意根据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有计划地调整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应体现本学科(领域)硕士生应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应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实用性。培养方案应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学分安排、学位论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等明确规定。
第六条 培养方案一般按两年半时间安排。其中课程学习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从开题报告通过之日起至论文送评阅前一般不少于一学年。
第七条 硕士生在入学后的两周内经师生互选,确定导师,并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研究方向与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经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八条 个人培养计划要对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学位课、选修课、必修环节、学分数等做出具体的安排。学术学位硕士学业期间获得学分总数的基本要求为26学分;专业学位硕士学业期间获得学分总数须达到各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为使硕士生有足够的时间自学,每学期的课程安排一般以不超过16学分为宜。硕士生在保证完成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任意选修若干门其它课程,以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此类任意选修课程应作为旁听课程对待,不记入学习档案。
第十条 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于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第三章 课程学习要求及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硕士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学位课)、选修课和必修环节等。所有课程必须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且满足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执行学分制。学分计算一般以课内周学时数为该门课程的学分或课内总学时数除以16来计算。
第十三条 硕士生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学习要求、教学方式、考试方式、授课学时、实验学时、学分数、预备知识、教材与参考书目等。教学大纲应与培养方案同时制订。为了扩大知识面,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特别是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鼓励开设内容新、学时少的选修课程,鼓励开设实验性强的课程,鼓励硕士生选修本专业以外的课程。
第十四条 硕士生的课程教学,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特别注意加强自学能力的培养。提倡减少课内讲授学时数,属基础理论的学位课程,课内总学时不能超过64学时,其他课程的课内总学时数一般在32学时左右。硕士生欲以自学方式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应事先征得导师和任课教师的同意后再报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审批,并制订详细的自修计划;涉及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专门知识,可在导师指导下系统地自学;自学课程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种,每门课应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具体考核方式。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硕士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做好论文选题和撰写工作。
第十七条 选题和开题报告要求
硕士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本人的研究课题。学位论文选题开始时间应不迟于第二学期末,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要求以书面和讲述两种方式进行,书面方式包括《石家庄铁道大学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表及书面报告,讲述方式为公开举行报告会。
硕士生提出开题申请,由导师和培养单位分别对其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由至少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硕士生应有一名企事业专家参加。开题报告会应公开举行,涉密课题需办理审批手续,并应严格按照涉密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
硕士生的开题报告应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做出说明,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获得同意和认可。对于科研经费的来源,实验器材的采购和加工计划等问题,也应提前考虑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硕士生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如未通过,专家组应指出其问题所在,并与导师协商,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重新申请做开题报告。重新开题的报告会,一般应由同一专家组的全部或部分成员参加。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应再随意改题,如有特殊原因对选题有较大改动者,须由硕士生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培养单位教学秘书处备案,并及时重新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时间以最后一次通过开题报告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要求硕士生汇报论文工作进度、已取得研究成果、实际进度与选题时的计划安排比较、后续工作安排等情况。中期检查专家组由至少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学生汇报论文主要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论文在理论或方法上的突破和创新之处、论文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方面问题进行提问,最后结合答辩情况对学生前期工作做出具体的评价,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一般在第四学期完成。
第十九条 硕士论文撰写与答辩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基本理论、计算方法、测试技术、工艺制造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的理论及最新的科技成就解决工程技术的实际问题,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有应用价值。
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能体现出硕士生应具有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硕士生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以及各培养单位规定的学术成果等毕业条件,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可以申请毕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及学位申请与学位授予等按《石家庄铁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