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铁大校学[2013]212号
第一条 高等院校是国家培养人才的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制定《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旨在促进校园良好风气的形成,培养青年学生的优良品德。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 公民意识和行为
第二条 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尊重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与会者,必须经辅导员批准。按规定位置列队或就座。遵守会场纪律,不看书报、不随便走动、不吃零食、不使用通讯工具和其它视听器材,不交头接耳,不喧哗和打闹。
第五条 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同学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不做损害同学感情的事。谦恭礼让,敬老爱幼。遇见来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六条 关心、热爱班级和学校,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第七条 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教学设备,不乱贴乱画,不乱泼乱倒;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
第八条 午休、晚自习和上课时间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开展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未经批准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文体活动。
第二章 学习行为规范
第九条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科研活动,培养创新精神。
第十条 上课期间,不将食品、饮料带入教室、礼堂、体育馆、微机室以及其它教学区域。不使用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任何与课堂教学无关的设备。
第十一条 上课时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保持仪容整洁。严格遵守学习时间,不迟到、早退和旷课,正课时间不会客,一般不请事假。上课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做好笔记。
第三章 就餐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共食堂就餐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自觉排队,不插队和拥挤。
第十三条 节约粮食,节约用水。讲究卫生,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持食堂清洁、干净,不乱泼乱倒,主动将餐具送到指定的回收地。
第四章 宿舍区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生活有规律。
第十五条 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乱涂乱画乱挂,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往阳台、窗外、门外、楼下乱扔废弃物或乱倒污水,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换洗衣物、整理内务、叠好被子。把箱子、鞋子等摆放整齐,毛巾、脸盆、牙杯等要按指定地点整齐排放。
第十七条 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自尊自爱,不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黄色网站,不参加色情活动,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不沉溺网络。
第十八条 保持生活区的安静,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理性,严禁起哄滋事。不准在宿舍及走廊内打闹、戏弄、起哄、推搡、打球。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第十九条 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未经学校批准,不留宿校外人员。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回宿舍,严禁烧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严禁私接电源。
第二十条 同宿舍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第五章 礼仪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仪表端庄,衣着打扮整洁大方,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得体,符合学生身份。在公共场所不穿背心、短裤、超短衣裙和拖鞋。
第二十二条 谈吐有礼,讲话合于场合。大力推广“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第二十三条 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公共场所不吸烟,不酗酒,不打架骂人。
第二十四条 生活俭朴,不乱花钱,不摆阔气,不相互攀比,不贪图享受。
第六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2.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3.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网有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危害国家安全;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煽动非法集(聚)会、游行和示威,破坏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散布虚假和欺骗信息的、或者散发恶意信息;
7.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
8.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违法犯罪;
9.诋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10.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使用网络资源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破坏;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4.切断他人的网络链接,或者故意进行违法链接;
5.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使用网络资源有尊重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侵犯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其他转移服务;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或者盗用他人IP地址;
3.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
4.借助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5.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
6.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7.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8.利用计算机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9.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
10.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传、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4.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健康的体魄,锻造良好的身心素质。
第三十一条 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微机室、实验室等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石家庄铁道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7年7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