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寓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的服务管理机构,以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热诚优质的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健康向上的氛围为目标,努力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围,为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第二条 凡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面貌。
第三条 为保证公寓安全,学生应持校园卡或学生证等证件出入学生公寓,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询问和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范,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源插座。电脑等电器不用时,应切断插座电源。使用电脑的学生,可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装置。因学生公寓楼出现电压异常波动或断电等现象造成电脑软硬件损坏,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在住学生禁止在公寓内私自拆装电器设备,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饮水机、液化气灶、酒精炉等,禁止使用一切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
第六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等,严禁在宿舍吸烟、使用蜡烛照明,严禁在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
第七条 公寓内不准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并设密码。存折(卡)、笔记本电脑要随身携带或锁入柜中,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一层窗台及附近不得存放贵重物品,防止被盗。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失,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为保证公寓物品安全,凡携带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出楼时,要主动向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自觉接受询问和安全检查并登记。
第九条 严禁向窗外抛扔物品,不准在楼道做出泼水、乱扔乱倒垃圾、随地大小便等不道德行为,要爱护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公寓每晚23:00准时锁门,未经允许不准晚归或夜不归宿,特殊情况经辅导员批准方可进入。不准私自留宿他人,未经批准,异性不得进入宿舍。
第十一条 离开宿舍时必须关灯、关电扇,切断一切电源,并关好、锁好门窗,宿舍钥匙应随身携带。开窗通风时要挂牢风钩,风雨天气应及时关窗。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摔砸酒瓶;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小商小贩入内;严禁推销活动;严禁个人经商;严禁散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任何形式的宗教和迷信活动;严禁饲养各种宠物;严禁从事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门厅、楼道、阳台和宿舍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各种车辆。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私自拆装公寓统一安装的门锁,门扣和消防设施等,禁止撬门、钻窗、跳墙等。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所有在住学生都有义务做好防盗、防火、防安全事故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对发现的事故和隐患应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