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研究生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意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结合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珍惜在校学习机会,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政治合格、身体健康、专业过硬、开拓创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研究生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虚心学习,真诚待人。绝不允许搞小团体,拉帮结派,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强化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培养团结协作、创新创业精神。
第四条 研究生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导师是第一责任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
(一)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向导师汇报学习和科研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参加与培养计划无关的课程学习、研究工作及其它社会工作等,应征得导师同意。
(三)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论文工作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学位论文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原始数据必须记录在册,供导师和指导小组随时查阅。
(四) 研究生必须做好研究课题的保密工作,在导师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 研究生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权威,不盲从,勇于创新和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其它活动,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时,应事先请假,并由本人填写请假条。
(一)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在校期间须凭校区医务室或医院诊断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交验医药费收据。如突然发生急重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或不能亲自办理手续时,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二)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由任课教师或辅导员负责对研究生考勤进行管理;研究生进入论文写作阶段,由研究生导师负责对研究生考勤进行管理。研究生离开学校进行学术交流、专业实践等,须同时向辅导员请假。
(三)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按时办理续假手续。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行动的,均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四)研究生探望亲友、处理私事、购买车票困难等不能作为请假理由,直系亲属病重必须由本人护理的,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
第七条 研究生住宿由学校公寓中心统一安排和分配,在学校宿舍住宿应遵循《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并及时缴清有关费用。研究生应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内及时登录注册并适时更新本人住宿情况,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定期对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允许在外住宿。家住本市区、已婚以及因特殊情况(包括身体不适等)需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在外住宿。
(一)在外住宿的研究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必须按学校的相关制度,正常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研究生在外住宿发生财产或人身伤害,一律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二)凡私自在学校研究生公寓以外住宿的,或已在研究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研究生公寓外住宿的,发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三)在外住宿研究生要定期向培养单位汇报情况,各培养单位要建立在外住宿研究生档案,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四)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占用研究生宿舍。在获得学位证和毕业证7天内交还钥匙,搬离研究生宿舍。
(五)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要申请办理住房手续,并服从调房安排。
第九条 研究生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禁止在教学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吸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禁止饮用白酒,禁止过量饮用啤酒、红酒等。
第十条 研究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要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外国专家、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