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外出研究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研究生外出申请,妥善处理研究生外出时发生的各类事件与事故。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外出包括:联合培养、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和个人事假等校外活动。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细则,明确单位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外出请假程序
(一)研究生向导师提出外出申请,阅读《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须知》,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外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外出证明材料:
(1)因联合培养、出国留学、导师安排的科研工作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导师的书面证明;
(2)因访学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访学单位的访学邀请或导师书面证明;
(3)因参加学术会议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会议正式通知;
(4)因实习(实践)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学校派出实习的通知或实习单位的接收证明;
(5)因求职外出的研究生需书面说明求职意向和地点。
(二)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派出方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私外出的建议学生本人购买保险;
(三)《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后,辅导员对研究生外出申请、证明材料、保险单等进行审核,报培养单位相关领导审批。2周以上的外出,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五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的管理
(一)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派出单位在研究生外出前应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二)研究生到达外出地点后应及时向导师和辅导员汇报,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外出期间应通过电话、微信等与校内联系人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及时沟通情况;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假期,必须及时向培养单位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
(三)培养单位及导师应及时掌握外出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外出研究生的家人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不得瞒报或迟报、漏报。
(四)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第六条 研究生外出事故处理
(一)研究生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二)研究生外出期间,发生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除本人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学校也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未经申请自行外出的研究生,在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导师私自将研究生派出、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导师承担;其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