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肩负着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
第三条 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上级和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导师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发挥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第五条 导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教学任务、参加学科建设、教育改革,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导师选聘与招生资格审查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研究生招生
第七条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学校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政策,争取优质生源。
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招生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招生选拔工作,树立生源质量意识,公正、公平、严格地选拔优秀生源。
第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科研项目特点,以及可支配经费的情况确定招收研究生的数量。没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及培养经费的导师原则上不应招收研究生。
第十条 导师与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导师在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招生选拔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罚。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
第十二条 研究方向相近的导师应积极合作,依托科技合作项目或平台,组建导师组合作指导研究生。吸纳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研究生指导,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形成校企、校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良好模式。
第十三条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责任,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培养全过程。始终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守好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十四条 引导研究生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端正诚信的学术道德,真正培养出具有坚定理想信念、高尚道德情操、高度社会责任感、强烈创新精神、精深专业素养和开阔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督促研究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发现研究生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影响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等不良思想、言论和行为时,导师应及时告诫和教育。
第十六条 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正确处理质量标准与个性化培养的关系。结合研究生潜能、兴趣,科学地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应对研究生的专业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定期交流和检查研究生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主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按要求制订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所开设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能够反映学科前沿进展。鼓励开设高水平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的学科知识、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第十八条 注重对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安排研究生参与课题的研究工作,定期组织研究生学术研讨,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研究生参加各类学科创新竞赛。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创新活动、发表科研论文、研发产品等活动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加强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定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积极面向工程生产实际,开展实践锻炼,为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 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参加“三助”岗位锻炼,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并根据工作量承担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随时掌握研究生因公(私)离校情况,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对其奖、助学金以及各类优秀、先进荣誉的评选提供参考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写出研究生就业推荐意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研究生就业。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学生反映好、培养质量高的导师,给予表彰奖励,授予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并推荐参加省级评选。在省级以上人才称号、职称评审与晋级、教学成果奖、教育研究项目、评优评先等各类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二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疏于培养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定期听取研究生的阶段学习或研究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加强对研究生科研工作的指导和进展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正确处理研究生论文工作与完成科研项目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实践工作能力的培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科研任务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亲自严格把关,并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界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十九条 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享有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三十条 指导的学位论文质量不高,一年内出现两人次评阅或答辩不通过,或连续两年出现评阅或答辩不通过的,暂停招生一年。
第三十一条 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或抽检中存在问题或出现不合格现象的,除按上级有关要求做出相应处理外,暂停招生一年。
第三十二条 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有关程序调查核实后,暂停招生一年,并由研究生学院和主管校长对导师进行质量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若再次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导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暂停招生的导师在停招期内不得参与各类与研究生相关的评奖评优,停招期满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恢复招生。取消资格的导师在3年内不得参加导师选聘。
第三十四条 圆满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津贴和课时费。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