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环节的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研究生督导组)。
第二条 研究生督导组是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的以研究生教学监督为主的专门机构,对研究生教学培养和管理工作环节履行监督、检查、咨询和调研等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督导组成员3-5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具有高级职称,曾指导过研究生;身体健康,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育教学改革;办事公道正派,敢于发表意见。
第四条 研究生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学院选聘,主管校长批准,每届任期3年。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第五条 受研究生学院的委托,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学位授权点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协助制定有关教学管理文件。
第六条 协助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七条 参与研究生学院的有关评审及检查工作(课程建设项目、教学用书、教改立项、教学成果奖、优秀硕士论文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等)。
第八条 对研究生课堂教学、学位论文选题、教学科研实践活动、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答辩、导师指导情况等随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收集和反馈有关信息。
第九条 督导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听取研究生答辩;巡视考场;到培养单位和研究生中访问交谈;召开师生座谈会;专项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查阅国内外相关院校资料等。
第十条 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学期结束时,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向学校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每学期每位督导组成员的所听课程不少于4门,每次听课完毕填写《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表》。听取研究生集中答辩不少于5次。按课表抽查10门课的上课情况,每门课抽查2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设立督导办公室,并为督导组配备兼职联络员,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教学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发现突发事件或突出问题,及时与研究生学院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负责督导组成员的津贴和督导工作所需办公经费。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