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及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岗位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选聘博士生导师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博士生招生计划和培养条件,在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范围内,按照需要设置博士生导师岗位。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积极培养与支持青年人迅速成长。

第六条  我校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的教授或副教授、学科各方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新增学科第一次遴选时申请人仅限简况表填表人。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新增博士生导师应取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按规定退休前3年内不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相对稳定的学术梯队,目前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第八条  近3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教学质量好,能为博士生开出一门以上课程。已完整指导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高。

第九条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担较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

理工类学科申请者近3年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学科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科研项目到校经费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管理类学科15万以上)。

(二)取得有影响的重要科研成果。

理工类学科申请者近5年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或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2)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2项;(3)获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管理类学科申请者近5年被SSCI、A&HCI、CSSCI、SCI、EI 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或被SSCI、A&HCI、CSSCI、SCI、EI 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2部;(2)获国家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第十条  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担较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

近3年主持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取得有影响的重要科研成果。

理工类学科申请者近5年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或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2)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2项;(3)获国家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管理类学科申请者近5年被SSCI、A&HCI、CSSCI、SCI、EI 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或被SSCI、A&HCI、CSSCI、SCI、EI 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2部;(2)获国家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没有明确标注通讯作者的论文,不能计入申请者成果),且不含会议论文、增刊论文以及国外EI单检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按共享成果人数的平均值计入申请者成果。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整体需要,学校下达新增博士生导师名额。

第十三条  本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向授权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代表性的论文、著作、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的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基本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召开会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表决。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采取不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申请者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视为初评通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评通过者名单及申请材料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者的业绩和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采取不记名方式投票,申请者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且排名在学校下达的名额数以内的,作为评定通过。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研究生学院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申请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申诉或异议的处理。公示期间个人或集体对评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可提出申诉或异议,研究生学院将予以受理,调查相关情况后,由学校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审定程序和办法

(一)对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河北省高端人才、申报时的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可直接认定为博士生导师。

(二)对中组部万人计划中的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的青年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的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遴选时间的限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遴选和评定工作中申请人及其亲属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和评定工作与硕士生导师遴选同步,两年一次。新增学科因招生需要可增选一次。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的招生与聘任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退休前3年不再招生。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将招生名额分配至授权学科。

第二十四条  对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每年向学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招生资格审查申请表,经审查通过后,具备下一年招生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